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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地税发[2012]3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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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20:03 |
| 信息简介: | 县(市、区)局要认真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材料依照《总局公告》和《省局公告》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视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管理,建立《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台账》,并建立和保管好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