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09年长春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吉建[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棚户区改造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核实数据,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0]101号)文件精神,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税源管理新途径,省局决定,在四平、通化市局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
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应按照文件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对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认定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团体,每年应进行年审,并由四部门公布年审合格团体的名单。
纳税评估中,加强与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点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数量、开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税额的评估分析,加强对纳税人取得发票的来源、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评估判断,做到评税必评票。
本规范所称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管理的纳税人。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和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每年联合公布名单。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长春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试行)》,已于2011年6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下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与当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的乘积发放。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国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各级地税局和国税局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书,批准减免本年税款。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岗位等事宜。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经省内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本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由各地登记管理机关将申请材料集中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接到上级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案件,应在60日内结案。数额重大、案情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督办案件,在60日内结案有困难的,应在查处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经上级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单位收取的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就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价款和供电单位采购设备的余额,即提供的材料(不含设备)和单项工程配套费结余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各局要加强对免征车辆手续的审核把关,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任职单位证明”要认真核实;对来华定居专家的聘请单位资格要进行核实,申请人要在《来华专家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法律责任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当本县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5%时,县政府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5%以下时,即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规范保安押运业务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纳税人向金融等行业提供保安押运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使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后五位00382)。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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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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