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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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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0:12
信息简介: 根据有关规定,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每年应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自动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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