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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11]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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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0:47
信息简介: 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即进行转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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