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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财税[2011]399号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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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0:28
信息简介: 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书,批准减免本年税款。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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