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分摊的在我省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将60%部分缴入中央国库,40%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与市县分享就地缴入所在地国库。
关于工资薪金等支出跨年实际发放扣除问题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申请减免税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除下列情况外,无论发生额度大小,均应向其主管县(市、区)国税局进行申报。各主管县(市、区)国税局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项目依法进行审批、审核和备案确认。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前的应征和已征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区域的适用税额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对涉及不予征税和免税的支付项目,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对于上报资料齐全、经调查和审核无误的,市级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证明,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存档保管。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上缴省18%、自留72%;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中央10%、上缴省45%、自留45%。
新税法及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税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3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以下简称优惠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的各项内容(第二十九条除外)、该税法实施以后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原有税收优惠继续执行或延长执行期限的项目等(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除外)。
各地要做好对本地区纳入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本地销售企业及经销网点的变化情况,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家电下乡企业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简便、高效、快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未依法按《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要及时允许企业享受规定优惠政策,涉及多缴所得税的要依法予以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所得税。
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在土地、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的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市直属征收窗口)负责长春市辖区各分局所管辖企业的房地产交易和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
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为了加强长春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长春市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长地税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委托长春市运输管理处代征税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票代售工作的管理,规范印花税票的代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一项,为应税收入,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属于《通知》第一条“特定纳税人”规定范围的企业,其2009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均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其中,在《通知》下发前企业所得税已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各烟草公司对烟农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免税和不予征税申请后,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不再需要到市级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立完善重点外资企业省领导联系服务工作机制,强化省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作用,开展服务外资企业上门行动,鼓励外资企业增加投资,引进更多标志性外资大项目。
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落实10项举措助力中小企业计量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责任单位:计量处)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推动问责与容错并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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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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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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