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长三角地区卫生健康领域标准制定,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以标准化建设助推健康安徽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现将安徽省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经确认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专用帐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配套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586号)同时废止。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是指企业对本通知中所规定的原料进行的第一道简单加工处理,其它企业以已进行了第一道工序处理的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则属第二道以上的加工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初加工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运送人员在发票装车前应根据印刷企业开具的《发票出库单》和结算凭证记载的发票名称、种类、单价、面额、数量、号码、金额与实际收到的发票进行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与发票发放人员互相履行签字手续,并将发票按照顺序装入车辆进行封存。
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月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在80 000 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局审批,审批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执行。
刮开式有奖发票由县级(含县)以上地税机关统一布奖,每组发票布奖率不低于10%;单份发票奖金额度为2元或5元。各地在保证每组发票布奖率不低于10%的基础上,可调高单份发票布奖金额,其上限为1000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面对新形势,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对于促进城乡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结合吉林实际,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特制定如下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
违规行为发生一次的,要警告服务商,并由服务商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措施;同一服务商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停止该服务商的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服务商资格。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六项标准的纳税人,均要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所辖区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可比照我省其他城市市区确定,即按开发区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4号)要求,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各地在《办法》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主动的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办法和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执行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
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契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税[2008]175号,应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提出的要求积极开展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或工作疏漏等客观原因,当期一些应摊、应提的费用在财务上未做处理,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申请非税收入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到征收单位领取并填写省财政厅制发的《吉林省非税收入退付审批表》、《收入退还书》,并提供原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交由征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
纳税人报批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2008年全省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理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目标是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公民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