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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9]7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永大集团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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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1:38
信息简介: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由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除股票溢价发行或自然人股东原始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其它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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