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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国税发[2009]44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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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1:36
信息简介: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免税和不予征税申请后,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不再需要到市级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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