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对新建房屋整体一次性转让(包括单纯转让国有土地)的,按所取得的增值额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新建房屋非整体转让的,按实际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屋的评估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省局为2200。鉴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已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为方便印制和管理,各地区发票统一使用省局代码为:220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4年8月20日前将本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库存数量及2004年三季度和2005年全年需要量分别统计后报省局征管处。
自2004年1 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长白山保护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各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配合《统一发票》的使用,自行制作《业务结算表》。在制作《业务结算表》时,可依据本公司业务情况适当增加核算项目,对《通知》中已列明的各个项目,不得随意减少。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已退税国产设备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吉国税发[1997]5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调整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
实施行政许可时可以使用本行政机关公章或专用印章。为了方便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的效率,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统一使用本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工业性企业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研究企业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如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有的提供不出确凿证件和充分理由足可证明其确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规费,超过三年仍未上缴且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前年度已允许税前提取的,在汇算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并入当期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可在支付当期予以扣除。
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
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在供热过程中与供热有直接关联的房屋和占地,包括各类供热厂房和供热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用地。对即向居民供热又向企业供热的,应按向居民收费收入占总收费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你们。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按原规定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省地方税务局也不再审批,委托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5]47号)中关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参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规定停止执行。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资料为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契税的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备案资料为减免申报表;应向省、市(州)征收管理机关备案的,备案资料为减免申报表、减免情况备案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中明确的政策及授权规定精神,我省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相应比照国税发[20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制度,对在调查、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管理、征管、计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核上报的衔接工作。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明确我省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月人均12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不需检测,直接免征增值税。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省先后对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不仅使广大纳税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也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和好评。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并建立健全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好与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部门的工作衔接与直接征收的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终止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各地要按照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第一条(二)项的要求认真搞好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纳税评估是在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和税务约谈、调查、检查(稽查)开始前进行的一项工作。
《通知》第四条所说内容是指: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具体免税名单。具体免税名单下达后,再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内容履行具体免税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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