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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4]8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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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9:11
信息简介: 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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