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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4]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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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9:03
信息简介: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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