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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函[2004]8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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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9:11
信息简介: 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在供热过程中与供热有直接关联的房屋和占地,包括各类供热厂房和供热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用地。对即向居民供热又向企业供热的,应按向居民收费收入占总收费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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