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财税法[2012]2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财税法[2012]229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5:55
信息简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国家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地方税务部门可委托代征。委托代征具体事宜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商定。地方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派人入驻国税办税大厅联合办税的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国税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负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