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
纳税人与征税单位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按照征税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维护社会稳定,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作出贡献。
除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发票换票证》由各地、州、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第一联为存根联,换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换票联,交被换票单位代替原发票;第三联为核查联,换票税务机关附处理卷宗。
启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后,原底纹纸发票继续用到96年12月31日止。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的普通发票。发票专用纸和荧光油墨由省国税局征管处统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我省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新版普通发票的印制从文到之日起,新版普通发票一律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依据省局重新设计的票样印制,由省局重新认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家承印。未经省局批准,其他印制企业不得印制新版普通发票。
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须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也可加盖财务专用章);个体业户在领购发票时,应在税务机关就发票联加盖个体业户专用章。
听证制度是各级国税机关贯彻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发扬民主作风,以公开和民主的方式进行税务案件调查的一种补充形式。各地在听证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具有税源隐蔽分散,操作难度大,不易控管等特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月或其他形式扩大宣传的幅射面,已开征的地方要及时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摸清税源,及时足额把税款组织入库。
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专业银行要相互协调,共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解入库。
印花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对照所发生的应税合同(凭证),归类汇总后逐项填写申报表并计算出应纳税额,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购花、贴花并划销的纳税方式。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使契税流失的,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契税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价格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全省一价,各地在出售发票时,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粮食发票”于1999年1月1日启用后,粮食系统销售粮食时一律不得再用其他发票,旧版的粮食销售发票也一并废止,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做好清缴工作,确保新版“粮食发票”按时启用。
“煤炭发票”由煤炭管理部门提供印制数量,地、州、市国税机关审批并监制,发票联使用38g防伪水印纸印制,其他联次使用28g打字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大红色防伪油墨套印。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两种发票价格,已包含了国税机关进行发票管理所发生的运杂费、损耗(失)费、保管费等,各地在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价格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票证工本费,已包含了税务机关制作及管理中发生的制作成本、运杂费、仓储费、损(失)耗费等,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建筑面积每套不超过98m2:是指每套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98m2(含98m2)。在商品住宅销售时,每套住宅中已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予扣除。
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出口商品时,一律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且加盖发票监制章的“贵州省x x 企业(单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专用发票”),企业和单位自制的出口商品票据同时作废。
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头名称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轨为“(XX)国字”;10位代码为“1520017209”,表示“贵州省手写版七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套印在发票的右上角。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9]228号)下发后,由于部分企业了解文件内容较晚,按期(2000年1月1日)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并加盖发票监制章的“贵州省**企业(单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的困难。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老年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26号)规定:经各级老龄委批准成立,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老年集体企业在
新《征管法》实施后,原来征管工作中所用的文书有的在名称、内容上与新《征管法》不符。因此,各级国税局要将征管文书的使用统一规范到新《征管法》上来,在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有关税务文书进行适当补充、修改。
地、县级国税机关,在对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的《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进行核实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死欠税金的数额核准、核死,确保死欠税金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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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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