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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府[1986]91号 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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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4:25
信息简介: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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