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4:24
信息简介: 纳税人与征税单位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执时,必须首先按照征税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