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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黔国税发[1999]7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对《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和《贵州省税务系统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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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7:04:10 |
| 信息简介: |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票证工本费,已包含了税务机关制作及管理中发生的制作成本、运杂费、仓储费、损(失)耗费等,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收费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