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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黔国税发[1999]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对〈贵州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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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7:04:11
信息简介: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执行的上述两种发票价格,已包含了国税机关进行发票管理所发生的运杂费、损耗(失)费、保管费等,各地在出售发票时统一执行此价格标准,一律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采取舍零取整的方法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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