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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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渝建[2026]27号 2026-11-0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协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楼栋工程形象进度现场查勘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项目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预售楼栋通过联合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中心城区住房资金具体监管工作由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承担;中心城区以外住房资金监管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下属房地产交易等事业单位中自行确定,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由各区县(自治县)在现有政策上优化完善,防止出现交付风险。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8月28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优化完善后的政策执行。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存量商品住房预售项目,符合预售资金监管和银行保函置换等政策要求的,可按照既有规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三)历史遗留问题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联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项目开发贷款存续期内,经主办银行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依规办理预售许可。预售房源已经解押的,方可办理网签和不动产权证。 二、有序实施现房销售 (五)稳步开展现房销售。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在土地公告中向社会公开现房销售相关信息,出让成交后将销售条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六)规范现房销售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楼栋联合验收等事项,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中心城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七)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定现房认购方案后,与购房人通过渝悦安居系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依法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中心城区现房销售定金具体监管工作由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现房销售定金监管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期间定金不可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八)推行主办银行制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和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按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 (九)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实现开发贷款发放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贷款银行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放款节点,分批发放开发贷款,贷款资金应通过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支付至项目公司交易对象账户。 四、加大配套支持力度 (十)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26年8月28日(不含)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不计利息。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视为特殊项目。上述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优化税收管理服务。配合现房销售制度,探索建立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服务机制。积极落实房地产开发环节据实征收税收政策改革要求。 (十二)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未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由购房人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十三)延续实施“好房子”政策。延续实施关于支持实施高品质住宅的若干规划措施等相关“好房子”政策,全链条建设“好房子”。 (十四)完善开发建设管理。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五、优化项目审批服务 (十五)支持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实行“±0.000以下”和“±0.000以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据开发项目分期分标段(楼栋)建设计划,进一步细分建设内容,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公布的土地出让指标提前研究规划方案,进一步提升规划服务水平。 (十六)支持项目加快验收交付。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分期分标段(楼栋)建设情况,可先行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收。申请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的,在满足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和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实施方案》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国防动员等部门出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意愿,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可选择单独进行规划核实验收。对已满足局部验收消防安全条件的部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工程档案,最迟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机构。 (十七)支持“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完善政务不动产登记系统、渝悦安居系统,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深化“新房购置一件事”服务。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八)做好市场秩序规范。强化市区(县)、部门协同联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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