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表证单书,由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州、市国税局征管科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完税证明》,由省局流转税处统一领发,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
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做好与土管、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氛围和人人协税护税的征管环境。
企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且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经审核批准同意记入进项税额抵扣的税额应辅导企业如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对应的栏次上,并由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税收管理员签章认可。
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各地在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程序、规程有充分了解,并对照文件规定明确各环节职责,为7月1日文件正式执行做好准备工作。
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4道以上)公路,它一般应符合4个条件:只供汽车行驶;设有中央分隔带,将往返交通完全隔开;没有平面交叉口;全线封闭,控制出入,只准汽车在规定的一些交叉口进出公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管理,简化减免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表样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企业自印)和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为有效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落实“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提高机动车辆管理和税收的征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社会影响深远。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至少评估一次。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举措,也是当前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大政策调整。为了确保该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认真、广泛、深入的宣传,切实做好恢复征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已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原各方企业解散重新合并为一个新企业或原企业解散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如果原企业人员规定作了安排,对其涉及的不动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户籍和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和预征税款情况的分户台账,掌握项目开发和税源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每一户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经营销售、财务成本核算和预征税款情况,做好预征清算的相关基础信息工作。
对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减免金额低、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减免税项目,可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在管理较为规范的地方实行主管税务机关一级审核、即时办理。主要包括:
省、州(市)、县(区)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车购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车购税完税证明》的管理。车购税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县(区)、州(市)、省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689号)一并贯彻执行。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政策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等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云建房〔2005〕571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委托代征做法。实行委托代征,应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和完善税款委托代征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协税护税网络的建设,没有建立协税护税机制的,应尽快建立,已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的,要保持良好的协作配合,借助这些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征管合力。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售房收入全额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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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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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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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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