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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2005]20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以收购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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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0:59 |
| 信息简介: | 经审核批准同意记入进项税额抵扣的税额应辅导企业如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呈批表”对应的栏次上,并由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税收管理员签章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