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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国税发[2005]26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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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0:52 |
| 信息简介: |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至少评估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