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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云地税发[2005]123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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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5:20:59 |
| 信息简介: | 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