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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云国税函[2005]51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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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15:20:55
信息简介: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表样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企业自印)和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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