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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86]闽税政三字第490号 福建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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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15:16:22 |
| 信息简介: |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