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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税传电[1993]35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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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5:25
信息简介: 要重点督促一般纳税人做好1993年底盘存工作,对一些管理不善的企业,期初存货金额要重点抽查、核实。纳税人盘存中溢余、毁损、盘亏的存货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税法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不重复计提进项税额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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