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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10-21
摘要: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同时根据不同房地产类型和税负测算结果确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低于5%,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不得低于6%。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6-10-19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1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有关土地增值税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原则上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确认清算单位。

  二、经发改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同一项目,含多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清算申报之前,可以依纳税人申请,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清算单位: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间隔时间在12个月以内;

  (二)相邻开发;

  (三)按照同一成本对象进行会计核算。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更新补充。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同时根据不同房地产类型和税负测算结果确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标准住宅不得低于5%,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不得低于6%。

  五、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在十五日内补齐资料,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六、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对于存在成本费用构成复杂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再次延期不超过90日。

  七、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补税的,应在申报之日起九十日内先按照自行申报数额缴纳税款,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再进行结算。纳税人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为退税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审核结论后进行结算。

  八、主管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为补税的,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主管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为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收到清算审核结论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退税手续。

  九、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因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等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扣除项目金额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清算审核结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尚未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不再调整,但有利于纳税人的除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自本公告实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湖南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10114,电子邮箱:564117152@QQ.com)。

  特此公告。

标签: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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