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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政办发[1987]35号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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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5:33
信息简介: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的土地,对其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税额应相应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和农业税任务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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