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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湘税发[1994]023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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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22:25:22
信息简介: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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