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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市税三字[1986]551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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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1:01:05 |
| 信息简介: | 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另售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扣交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其他代征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要按规定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