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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市税二字[1985]388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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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11:01:10 |
| 信息简介: | 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