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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政办发[1984]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对乡镇企业交纳、减免工商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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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1:12
信息简介: 革命老根据地的乡(村)人均分配水平(指上年度),低于全郊区人均分配水平的,其举办的乡镇企业,在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一九八五年底以前酌情给予百分之五十以内减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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