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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京政发[1986]9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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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11:01:05
信息简介: 市、区、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市、区、县教育部门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见,商市、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专款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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