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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10]4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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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58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以及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时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