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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10]9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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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50 |
| 信息简介: |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