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赣地税发[2009]1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赣地税发[2009]1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04 |
| 信息简介: | 《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