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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国税发[2009]20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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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3:01 |
| 信息简介: | 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国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下一级国税机关或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受委托核查的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及时上报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