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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赣地税发[2010]11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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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32:50 |
| 信息简介: |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