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胞科技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结算”的征收管理方式。总、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及其他涉税事宜。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企业,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市局统一保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预收款收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工本费发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统一)、出租定额发票、景点门票及公路客运、水运发票。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市局对2011年第2号公告发布的《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工业经济全面升级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修订)》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此外,对于单位和个人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获得的利益是否征收营业税,文件虽未明确,但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因属于有价证券买卖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存量住房评估系统运行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存量住房评估系统产生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应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已签订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127号)规定,鉴于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其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同意将江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江西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江西省电力公司电动汽车服务分公司等4家分支机构纳入江西省电力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
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对预警异常指标要认真分析、核实,对省局发布的预警事项,要及时核查,上报处理结果。加强对预警异常、函调异常、特别关注企业和敏感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评估,提高退税评估针对性,防范退税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3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按《萍乡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表》(见附件)规定的相应行业和预征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
良品铺子公司在一个县(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负责统一办理该县(市、区)内所有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及其相关涉税事宜。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在核定出存量房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情况,对下浮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赠与及销售,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要求提供资料,由县(市、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一体化办税窗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免税证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明确减免税的审批(备案)手续,规范操作流程,现将我省《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的原则、判断标准和行为条件,依据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力。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采取轮候制,对上述参与个案评估的4家评估机构,南昌市地方税务局于每年底进行统一安排(按月排序轮候,即一月一家,若轮空实行顺延),并将安排情况通知各区地方税务局,评估机构根据排序逐个接受评估委托,按时完成评估作业。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把关,不得以应对征管质量考核等理由,擅自要求纳税人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甚至主动为纳税人代办注销税务登记。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简化办税流程,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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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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