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责成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于2026年5月10日前完成年度报备工作。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便于参保单位做好缴费核算,切实做好缴费申报工作,2026年4月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征缴期调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对此期间完成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免征滞纳金。
按照《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规〔2025〕1号)相关要求,宣传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因此,净菜仅为清洗、切分、简易包装等初加工,未改变农产品基本属性,不属于深加工产品或蔬菜罐头,应适用9%税率。
辽宁省水利厅会同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公告如下。
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是统一的。用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请义务,是保障用工方税前合法扣除、劳动者准确归集收入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各自利益保障的基础。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缴费,缴费费率为0.3%左右,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可选择按未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缴费。
符合《盘锦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附件1)规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市地级领军人才(D类)、市地级优秀人才(E类)。
金税四期大数据统计的这些企业业务招待费(较大金额的),只要总额不超过国家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的招待费上限则允许企业列支,不再强行让企业调账、补税,超过5‰税法允许的部分,则按规定依法纳税。
坚持“简化手续、缩短流程、高效便企”的原则,推行“直兑直达”“免申即享”,持续释放政策红利,降低经营主体人力资源成本;科学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持续助力企业纾困,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无法单独设立滑雪场造雪用水水资源税子目并下调适用税额。从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维护税收政策严肃性角度出发,目前暂不宜调整滑雪场水资源税税额标准。
2024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全省膨润土的大、中、小型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在对税额、税负、利润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调整膨润土资源税税率的相关建议。
支持丹东市成为国家消费税改革试点地区;支持丹东市优化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支持完善配套政策方面与跨区域协调
现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央地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直接影响区域财力格局。从长远看,将两大税种调整为中央税,不仅能强化中央财政统筹调控能力、均衡区域财力差距,更能减少地方政府对企业税源的不当干预,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我省乃至全国产业转型升级营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您在建议中提出,“尽快由省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台省级规范性文件,在文件中明确破产企业减免范围与期间,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可申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且不设‘资产闲置’等额外限制,确保所有破产企业都能享受优惠”。
辽宁省税务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简化办税缴费流程、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确保各项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助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建设辽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税务力量。
我省已明确建立健全税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和医保等部门常态化、制度化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通过持续优化升级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已实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显著提升数字化管理效能与业务运行质效。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抚养儿童),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修订了《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持续做好相关财税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和谐社会贡献财政力量。
立足县域资源禀赋,培育辽宁“10+N”农业特色产业,带动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载体建设发展,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县域产业园区、重点乡镇集聚。
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具体管理权限调整如下。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统筹运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联合租赁等服务模式,降低设备购置与运营成本。依托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工程建设、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探索保税融资租赁、离岸租赁等新型租赁模式。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 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6〕2 号)要求,省财政厅对截至 2025 年 12 月底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0 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各地要深刻认识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因地制宜抓好落实。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开展就业领域政策理论研究,建设就业公共服务专家智库。
根据市医保局、税务局《关于公布盘锦市2025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盘医保〔2026〕33号),现将我市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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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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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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