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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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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7:51:38 |
| 信息简介: |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已签订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