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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须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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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9:27 |
| 信息简介: | 使用“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在4月5以前应通过“办税通”或网站填写并上传《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在办税大厅申报的企业,应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录入征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