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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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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39:29 |
| 信息简介: |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对企业按照实际分配股息、红利计算的应征个人所得税,高于核定征收税额的,由投资者个人补缴差额部分;低于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税额的,按核定征收方法计算征收。企业注销时,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清算所得,按照上述原则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