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时要事先报备、现场扫码,检查对象可以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加快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要全量、准确、实时推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优化行业管理服务,督促本地区所有代理记账机构按照要求完成2025年度备案工作,并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督促指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认真做好日常备案和2025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中,评估范围一般是由委托人先行提出,再与评估人员商洽后确定。由于不同情况下的机器设备征收评估对象不同,因此,应对机器设备进行分类,并区别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评估处理。
制定数据企业认定评估标准,开展数据企业认定和能力评估,定期公示我省数据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重点数据企业培育库,定期遴选具有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拓展数据业务的“成长企业”和规模实力领先的“领航企业”。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报废拆船价估算法是根据船舶实际状况测算船舶的轻吨和船体钢板腐蚀率,结合当前的拆船市场的实际情况,计算船舶的评估值(出售给拆船厂的价格)。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项目
指导中小机构增强业务流程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积极推广业务管理系统、智能审计和评估辅助工具,提升执业质量。加大对不正当竞争、挂名执业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高效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深化“政策找人”等工作机制,丰富拓展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服务场景。建立税费申报环节分类精准辅导和信用预警提醒机制,从源头引导纳税人减少失信风险。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可登录电子税务局一键生成机构信用码。涉税服务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经实名认证获取人员信用码。
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阶段性取消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的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落实好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支持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部分注册会计师由于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不够熟悉,导致鉴定意见可能无法得到法庭的充分认可,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受到质疑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其次,利益冲突的处理不当可能破坏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引发法律纠纷。再者,鉴定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可能导致重大的法律责任。
为大企业提供行业性税收政策和风险提示服务,加强大企业跨区域税费事项协调解决。落实《重点外资项目全周期涉税服务指引》,助力完善税收服务外资工作体系。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特点,通过“全球新品首发”“高能级首店落地”等方式,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招引知名第三方评价品牌开城设店。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在江苏开设高能级首店,对各地支持引进亚洲及以上级别首店的予以奖励激励。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规定,国有产权在满足一定程序和条件之下可以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无偿划转。
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另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八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15号)第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自2025年7月1日起,南京市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企业在出口时,对于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将因生产出口货物在生产或采购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但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难以在生产或采购环节对所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内销和外销进行准确区分,故将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以使出口环节整体税负为零,这种计算方式简化了退税流程,避免了内外销复杂的进项税额划分及计算。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个人账户设立之日起一次或多次自愿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与已缴存金额之和不超过规定上限,可一并纳入贷款额度测算范围,实现快贷多贷。
针对可变现净值计算时涉及的估计售价,CAS 1第十七条规定:“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也就是说,不论是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还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支付,财政予以补助,个人不用负担。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全方位优化消费环境,切实提振消费信心和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现结合江苏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措施。
全面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以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积极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
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展至江苏全省,是指在现有南京都市圈所涉区域(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常州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在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泰州市、宿迁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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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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