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和我省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规范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行为,研究职业伤害保障“一件事”办理方案,优化服务流程,从机制上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开展常态化制度运行分析,为新就业形态人员事故预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请各地聚焦我省“1650”产业体系,重点围绕省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产业链和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专项信用报告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拓展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申请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以及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推广“信用代证”工作。
自2025年10月9日起,南京市单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人提高至80万元/人。家庭(夫妻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仍为100万元/户。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省内跨统筹地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对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由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给个人。
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市、区相关部门完成上月申请人员的数据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5天。公示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应在当月月底前(节假日顺延)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评估人员应当知晓房地产租金的评估不同于一般资产价值的评估,评估中不能简单套用资产评估的做法,租金评估报告披露事项应当体现租金评估的特点。评估中尤其应当关注拟出租房地产范围和租金内涵的界定,考虑租赁条件、租期长短和租金调整机制对租金的影响。
为服务数字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财资[2024]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会同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含苏州地区)为江苏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对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推动释放职工消费潜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对学校将房产、土地、空间等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运营或以承包、委托经营、共建、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益,以管理费或分成收入等名义从附属单位收取的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将无形资产对外使用或投资获取的收益等,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前期,我厅就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调整方案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根据有关意见建议,我厅对基准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依法将其不动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纳入信托财产的不动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信托业务。
根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苏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江苏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结合试点以来工作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曾发生过贷款逾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结合其信用综合评估情况,可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缴存人申请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账户留存金额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委估资产为单独的线路资产,仅为物理传输载体,需依附资产组内其他资产(信号放大设备、用户接入资产、运营权等)才能发挥作用,其收益循环路径为“信号传输→用户接收→缴费创收”。
江苏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涉法业务专委会对收集的论文及案例进行评审,整理汇编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实务论文汇编(2025年)》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案例汇编(2020—2024年)》,并经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供行业内部交流参考使用。
支持餐饮行业积极申报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省卓越技师培育。为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主体加快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政策。
为规范使用“江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我省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苏财金〔2024〕25号文件的支持对象范围。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同时满足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上一年度或最近12个月平均数),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的企业。
本次林牧渔业取用地下水限额涉及农业生产关键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围绕限额标准、申报流程、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实开展政策解读和精准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取用水户理解政策、支持政策、遵守政策,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落地实施。
金融企业因其经营业务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在经营中有着明确的监管红线。以商业银行为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是指基于税企互信原则,税务机关就大企业申请的关于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称税收政策)给予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而开展的纳税服务。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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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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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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