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管理活动。
现将《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遗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24000元的据实减征。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直接收益通常指直接通过数据产品或服务变现产生的现金流,对直接收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营业收入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例如,数据的准确性较低则会降低客户支付意愿与单价或者增加售后成本与退款风险等,在直接收益预测时需要下调未来年度的预测销售收入,或提高收入的波动性(风险),同时提高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预测。
现将《江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三批)和2026—202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审核,南京体育学院体育发展基金会、江苏省海门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州东方润安教育基金会、连云港市恒瑞慈善基金会等4家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发布的次月起,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5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各市县要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夯实基础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具体申报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5〕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660元,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2026年1月11日至2026年5月25日,在江苏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须进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2025年12月在职职工及2026年新入职职工进行申报。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在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企业认定中,支持涉农领域企业申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从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660元/月。执行对象为2026年1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按照《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6〕63号)要求,结合商务部等部门关于2026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及数码、智能产品购新补贴的最新要求(相关文件随文转发),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车价的8%(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车价的6%(最高不超过1.3万元)。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可控前提下,强化与投资、担保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推动符合条件股权投资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创设更多针对科技型企业金融产品。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拿地、命名、资金、建设、销售、竣工验收等环节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合理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水平,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我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应统筹考虑职工权益维护、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等因素。
在对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时,我们需要了解并确定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基础。众所周知,商誉以及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通常是减值测试日,在购买方(控股合并下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项合并而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以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后续连续计量(即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与摊销)后的账面价值。该账面价值不同于被购买方在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中按历史成本计量的账面价值。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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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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