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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函[2025]5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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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35:10 |
| 信息简介: |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