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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16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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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34:54
信息简介: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也就是说,不论是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还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支付,财政予以补助,个人不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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