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30万元、50万元。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拟对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进行调整。
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了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就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自2025年7月3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2025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4年月平均工资,即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确定。
202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其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现就做好全省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经2025年7月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常州市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常政规〔2024〕1号)予以废止。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遵循自愿原则,尊重企业自主意愿,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苏州市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工作,各县级登记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或者计量收费,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或者按照收费单位与收费对象约定的方式收取。
在《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行〔2015〕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的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应用指引(试行)》(见附件)。该指引已经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供注册会计师学习和参考。
按件计收的收费标准为: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规范从事或参与绩效评价相关工作,服务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解决当前实务工作中的一些困惑,省注协第六届理事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公共部门专委会联合常州市公共绩效评价行业协会对有关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文件进行梳理,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与实务工作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专家提示,供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于非派遣自有员工部分(含合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自有员工之外的被派遣劳动者等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资金用途同一般企业。
从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751元/月。执行对象为2025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2025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聚焦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等六大领域,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九类群体,实施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省级财政统筹就业补助等资金,通过“岗位+培训+评价+就业”一体化模式,计划开展补贴性培训200万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50万,年培“江苏工匠”100名。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市区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20元基础养老金。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江苏省2025-2027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予以公告如下。
本办法所称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认定,是指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对企业取得并持续满足质量信用的能力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并作出等级认定结论。
根据《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流程,对《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流程(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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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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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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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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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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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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